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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帖 关于以兰换兰的平台共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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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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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东 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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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5-12-25
帖子: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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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76楼(2008-1-16 21:18:24)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心爱兰写到:

chen531写到:

支持!赞成两棵星并无差评.把私下交换纳入正常管理,吸引更多兰友,凝聚人气.同时也应办好认证手续,把个关,对交换双方及网站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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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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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河南 郑州
头衔:会员
注册:2006-11-28
帖子:3108
积分:7769
 回复 77楼(2008-1-17 0:03:03)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好啊.晋升“掌柜"就免了,以兰易兰我举双手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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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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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东 广州
头衔:会员
注册:2006-3-24
帖子:6647
积分:11583
 回复 78楼(2008-1-17 22:22:30)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有意义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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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香飘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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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湖北 宜昌
头衔:会员
注册:2006-2-25
帖子:1134
积分:1569
 回复 79楼(2008-1-17 22:48:18)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很好的尝试。只是希望在晋升卖家之前必须重新审核注册资料,有交易次数不少于15次并且不能有恶评,注册在网时间不能少于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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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兰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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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贵州 贵阳
头衔:掌柜
注册:2007-4-22
帖子:406
积分:419
我的店铺
 回复 80楼(2008-1-17 23:11:18)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是个好提议,支持,还有就是要把好关,不要让有些骗子有机可乘,到时候只会增加麻烦,让很多兰友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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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山兰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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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四川 峨眉山
头衔:掌柜
注册:2005-9-25
帖子:521
积分:1815
我的店铺
 回复 81楼(2008-1-19 22:38:13)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是好事情,满足了部分兰友的需要,不过,就是担心纠纷会不少。货币买东西是一种进步,以货易货是不是有些倒退?发明货币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方便交易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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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ie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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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江苏 无锡
头衔:会员
注册:2007-5-28
帖子:773
积分:987
 回复 82楼(2008-1-22 12:03:17)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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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兰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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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杭州
头衔:会员
注册:2005-12-12
帖子:739
积分:1148
 回复 83楼(2008-1-22 12:15:45)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孔子后裔写到:

10到15件即可,毕竟我们都是工薪吗。
这个卖家最好和正式卖家有所区分。
一是方便查找,二是保护商家,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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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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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 青岛
头衔:会员
注册:2004-7-15
帖子:519
积分:914
 回复 84楼(2008-1-24 14:33:29)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本人认为:兰花交换不存在买与卖之分,只要把你的兰品传到平台,你要换什么样的花,做个说明就可以了,如果有想换的也发上照片,双方看好了同意就可以交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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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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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杭州
头衔:会员
注册:2004-7-10
帖子:373
积分:1000
 回复 85楼(2008-1-25 14:35:41)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我认为作为买家要有二十次以上的好评.才能双方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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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掌拨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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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 上海
头衔:会员
注册:2006-6-13
帖子:697
积分:817
 回复 86楼(2008-1-25 15:48:57)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yjf3写到:

吉祥写到:

个人以为这样不好!自动增加了这么多交易掌柜,网站的责任会加重(当然交易所产生的费用不少)
还不如增加一个栏目,让兰友们自由交换.网站只负责提供一个私下交易平台,不负担任何交易责任!
说的有理!我也觉得这样比较好,免得又纠纷不断!
同意,增加自由交易区,任何人都可以进行以兰易兰,网站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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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你不需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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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嘉兴
头衔:会员
注册:2007-11-23
帖子:105
积分:108
 回复 87楼(2008-1-25 19:52:58)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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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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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京 北京
头衔:会员
注册:2006-5-12
帖子:2111
积分:2294
 回复 88楼(2008-1-27 7:17:39)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好事,这个规则太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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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兰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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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福建 云霄
头衔:版主
注册:2005-8-20
帖子:8842
积分:14424
我的店铺
 回复 89楼(2008-1-28 21:44:40)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鲁滨逊写到:

好事,这个规则太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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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面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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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 杨浦
头衔:会员
注册:2007-2-1
帖子:143
积分:143
 回复 90楼(2008-1-29 9:15:05)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善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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