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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置 发现哄抬价格怎么办?如何处罚? 有版主回复 有管理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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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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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 辽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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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31楼(2008-1-25 19:04:03)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网络骑师写到:

万字写到:

取证的标准是什么?
是在正在拍卖中进行管制 还是结束后管制,这在意义上是完全不同的,(因为1.结束后管制会使真正买花的人已经多花了钱,或是本来已经拍到却被马甲拍走。2.正在拍卖中管制,如果强行下架,那么就扰乱了真正拍买者的参与)唯一可行的是,确认马甲后直接取消其竞价并马上冻结马甲。

您好!

取证的主要标准是查看其出价IP,通过IP查询工具返回其IP的真实所在地,与卖家所在地进行判断,第二再根据该用户是否只参与该卖家的商品竞价,双方面的结合,哄抬价格的吻合率有90%以上了,网站也主要以这作为参考标准。
关于IP参考工具,网站提供了一个(注:这个工具是外网的,不是本站开发的,所以查询到的结果只作为参考作用),除了网站提供的那个,用户也可以使用http://www.ip138.com/等其他工具查询。

对于所谓的“马甲”要想完全取证的话,这是不可能的,大家都知道家庭用的IP都是动态的,每次上网的IP都不同的。用户在出价时,需要自己客观判罪,按自己的心理价出价即可。

对于正在出售的商品,一经证实是哄抬价格行为的,确认马甲后直接取消其竞价并马上冻结马甲,防止哄抬带来的影响。

你所说此两点都不是完全的妥,请看。1.就像你所说,ip动态,而卖家更可以用代理IP使用马甲。2很多卖家之间是兄弟卖家,可以马甲互用。有的马甲可以一下子识破,有的马甲不好识破,这样看卖家的“水平”。达艺兰苑的马甲已经不是一位朋友在发贴声明,其实若稍稍用心看一下,我想绝大多数人会一下子识破。我所指的达艺兰苑的此马甲,曾经两次拍同一拍品,而且多次拍其商品均没有交易记录,这还是显而易见的,其实达艺兰苑的马甲远不止一个http://forum.hmlan.com/showtopic-28-243277-0-0-1.htm。其他很多卖家都有马甲,不过没有达艺兰苑嚣张罢了,就看网站是否有偏袒。交易网重点是交易,而此问题是交易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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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你不需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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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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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32楼(2008-1-25 19:16:13)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有措施总比没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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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语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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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33楼(2008-1-25 19:33:16)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骑师:“怀疑有哄价的拍品页面”,在哪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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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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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34楼(2008-1-25 19:37:11)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还四次.一次足以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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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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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35楼(2008-1-25 19:48:27)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对于是否真是马甲,网站才有最终的定夺权,因为只有你们才知道后三位是不是一样的?
所以说,兰友提出质疑后,如果网站确认后三位的号码是相同的,那就应该公布出来,警告也要以网站发通告的形式警告!这样才更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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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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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36楼(2008-1-25 19:51:37)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发现马甲,就应以马甲出价前的那位兰友出的价强行成交,这就是对使用马甲者最好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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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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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37楼(2008-1-25 20:16:50)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提示一句:
网站出台新举措最好别这么仓促,先征求一下意见再出台新政会更好些,免得这边发了那边马上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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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555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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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38楼(2008-1-25 20:19:22)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网站让买家举证,并举报欠妥!买家只能怀疑,发到论坛质疑,骑师应做相应判断(技术优势)!并公布结果!另外应在论坛发帖,跟帖也显现IP地址!以便更好做IP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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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兰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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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39楼(2008-1-25 23:31:57)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镜子写到:

强烈支持,而且对于举报属实的,应该给予奖励
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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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兰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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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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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40楼(2008-1-25 23:33:08)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万字写到:

取证的标准是什么?
是在正在拍卖中进行管制 还是结束后管制,这在意义上是完全不同的,(因为1.结束后管制会使真正买花的人已经多花了钱,或是本来已经拍到却被马甲拍走。2.正在拍卖中管制,如果强行下架,那么就扰乱了真正拍买者的参与)唯一可行的是,确认马甲后直接取消其竞价并马上冻结马甲。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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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兰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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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店铺
 回复 41楼(2008-1-25 23:38:01)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君子芝兰写到:

提示一句:
网站出台新举措最好别这么仓促,先征求一下意见再出台新政会更好些,免得这边发了那边马上就改。
说的很对,不要再闭门造车了,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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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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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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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42楼(2008-1-25 23:38:49)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提议:“警告”应该在网上进行。不要在站内信中“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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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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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甘肃 酒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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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43楼(2008-1-26 9:01:19)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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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分兰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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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江苏 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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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44楼(2008-1-26 14:54:43)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为什么要四次???一次警告,公之于众,二次开除。玩不起不要玩。
不知诈骗杀人是不是第四次才抓捕?真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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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分兰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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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江苏 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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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45楼(2008-1-26 14:56:18) 博客 回复 编辑 引用  
提示一句:
网站出台新举措最好别这么仓促,先征求一下意见再出台新政会更好些,免得这边发了那边马上就改。
说的很对,不要再闭门造车了,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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