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电子商务活动有四中运作形式,企业对企业(btob形式)、个人对企业(ctob形式)、企业对个人(btoc形式)、个人对个人(ctoc形式),国内兰花商务网多以ctoc形式提供服务(或以ctoc形式和btoc形式并存)。为什么采用ctoc形式?这是由兰花市场的本质特性、兰花区域性特点和兰花所有者状况决定的,兰花网络交易以ctoc形式运作适合这些特点,而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广的发展空间,ctoc形式也是电子商务活动的高级运作形式。
采用ctoc形式运作的网络交易服务商(平台服务商)的性质、地位,目前国内外司法实践得出的结论:平台服务商以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提供商(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Provider),即ICSP规定的内容为买家和卖家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平台服务商与买家和卖家建立的是一种服务关系,即服务性质。它的地位是为买家和卖家架起一个交易的桥梁,即连接买家和卖家。ctoc形式不同于其它三种形式,它无法也不敢与买家和卖家建立合同关系(当然可以建立委托关系,但委托关系势必会影响商业范围和增加服务成本,这就是平台服务商为什么普遍采纳ctoc运作形式的原因)。 ctoc平台服务商的性质、地位决定了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尤其是它的责任由于不能担当(或有限担当)买卖主体,所以责任是相当有限的,超出这个限度它将无法操作,这也是为什么ctoc形式的平台服务商必须强调“拍卖所展示的信息资料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平台服务商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理由。(法律角度上,ctoc平台服务商的性质、地位专家们还在研究界定。所以,目前平台服务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只是一种行规)、(这并非是平台服务的漏洞,更不能理解为平台服务商推卸责任或保护商家的规定)。
明确了以上内容,可以知道平台服务商在预防虚假、诈骗行为上能够做到什么,不能做到什么,可以做到什么。不能做到的(法律不允许的)当然不能做,能够做到的平台服务商应该努力做到,我认为中国兰花交易网在这方面与其它兰花网相比已经走在了前列,如:实行了举报功能、黑名单功能。也许有兰友要问:那些是能够做到的?那些是不能做到的?现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兰花网络交易的几个关键环节作以探讨:
1.商家注册:
这是预防虚假、诈骗行为的第一关。实践证明,兰花这种特殊商品在网络交易中容易出现虚假、诈骗,对商家实行简单注册不利于控制和预防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对兰花商家资料应该实行实名、实证、实址注册认证。这是网站能够做到的,也是应该做到的。
2.拍品审查:
ctoc形式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对兰花拍品的审查有很大的局限性。“兰花上传规则”仅仅是对兰花图片的审查,是一种形式审查而已,而非实质性审查。ctoc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也只能做到形式审查,难以做到实质性审查,因为平台服务商是接触不到实物的(平台服务商自己销售和商家委托销售的拍品除外),这也是平台服务商为什么对拍品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不愿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原因。对于兰花这种特殊商品还有一个有花和无花的问题,有花审查可以一步到位,对无花草即使进行了实质性审查,若干年后也未必能得出正确的结果。所以在拍品审查环节上,ctoc平台服务商所能做的也只能是对形式审查的改进和完善。有兰友建议对有花草上传图片应该规定正面照和侧面照并标明花瓣比例尺寸,这是可行的建议,也是对拍品形式审查规则的补充和完善,应该积极采纳。当然也有兰友提出了一些实质性的审查建议,不言而喻实施起来肯定很难,除非使平台服务商回到传统的企业对个人(btoc形式)的合同关系上问题才可以得到解决,但这不利于网络交易的发展,大多数平台服务商也是不愿意选择单一的btoc运作形式的。
3.拍品监督:
举报是兰花交易过程中重要的监督手段,也是第三方监督的重要措施。目前交易网实施了这项措施,其它很多兰花网站还没有这项功能,这是交易网的进步。建立诚信、安全、透明的交易平台,最大限度地预防虚假、诈骗行为发生,诚信是基础,监督是关键。监督按横向划分有场内监督和场外监督,纵向划分有交易前监督、交易中监督和交易后监督,无论是场内监督和场外监督实际上都是对交易过程的监督,而交易后监督往往已进入下一个投诉处理程序。对于拍品监督这一环节兰友们提出过一些建议,如:加强场内监督员队伍建设,发挥场外兰友们的监督作用等,作为网络交易服务商应该尽力吸收和采纳一些好的建议,不能采纳或难于实施的应该在回帖或公告栏中加以解释和说明。
4.纠纷协调处理:
网络交易无论何时争议和纠纷都是在所难免的。先说btoc(企业对个人)运作形式,由于这种形式的平台服务商与买家和卖家都具有交易合同和委托交易合同的关系,所以适用法律明确(适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拍卖法}等),协调和处理争议、纠纷相对容易。而ctoc(个人对个人)平台服务商与用户建立的是一种服务关系(其中买家与卖家又通过交易建立的是合同关系),这种服务关系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约束,也就是说平台服务商有提供正常服务的责任,却没有纠纷发生后承担违约的责任(有事实证明有明知虚假不纠和本身参与诈骗的情况除外)。所以,ctoc形式的纠纷处理实际上是买家与卖家谁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当然作为平台服务商当发生争议和纠纷时都具有协调处理或向执法机关提供交易信息和某方违约证据的义务。尤其当出现网络纠纷管辖权问题时,平台服务商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再说说投诉。红叶醉秋兰友在“如何缔造诚信的交易环境”帖中建议---建立区域性投诉服务站,这是一个很有创意的想法,其内容还可以延伸到对拍品的审查证明、监督和鉴定认可。平台服务商可以通过服务站得到商家及拍品真实性的证明,同时可以委托服务站协调处理争议纠纷,还有一个好处是:当纠纷进入到诉讼情形时服务站可以代表一方参与诉讼或出庭作证。但要建立这样的区域性服务站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以现在网络交易的义务量来看,恐怕难以实现。那么,能否通过地方兰协或由兰友们自发建立呢?这个问题很复杂,要看兰花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规范化程度了。
就这个问题提一个建议:既然网络交易争议纠纷在所难免,就要正视这个问题,对争议纠纷的协调处理也应该透明,并且鼓励大家发表看法,参与协调。所以建议网站设制一个---投诉处理栏,并且制定一套完整的投诉处理(或纠纷协调处理)办法,供大家参照执行。
5.交易服务:
主要是服务功能的完善。兰友们以往已经提出了很多建议,如:名品图库、兰友通讯录、卖家买家违规综合资料、植料专区、“支付宝”服务等等,希望网站加紧完善。(“支付宝”信用服务我在另一回帖中已经阐述,在此不再说明)
在交易安全服务问题上,个人认为可以学习“易趣”的经验,设置一套“交易安全基金”(或交易保障基金)为用户提供安全保障,以提高用户的安全感和对网络交易的信心。
以上是个人对兰花网络交易的粗浅探讨,其中肯定存在不足和错误,希望专家和学者们给予指正,并请兰友们提出批评。谢谢!